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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标准实施意见(企业工资标准实施意见和建议)

2025-04-03 1174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2. 国企职工的工资标准怎么确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3.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1、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xx〕13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2、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xx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xx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并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5、企业应当按照《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6、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国企职工的工资标准怎么确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1、国企职工个人工资按同工同酬原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的个人工资,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办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6、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7、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8、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9、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工资标准实施意见(企业工资标准实施意见和建议)

  

10、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1、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3、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6、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8、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10、(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1、(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2、(六)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

  

13、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4、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15、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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